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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介绍

专委会章程

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纺织印染助剂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二届修改版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纺织印染助剂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印染助剂相关生产、科研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章程是专委会最高行为准则,主任委员会是专委会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条 专委会宗旨: 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服务,不断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第三条  专委会接受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委会主任、秘书长、副主任任期每五年为一届。

第五条  专委会基本信息

 组织全称:  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纺织印染助剂专业委员会

 办公地址:  上海市共和新路966号1704室

 电    话: 021—56373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本行业、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统计、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及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二)专委会作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在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专委会有责任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三)开展行业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业务和技术等级培训,提高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

(五)参与行业内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推进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六)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构筑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组织展销、展览会,大力宣传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八)出版专委会刊物《中国纺织化学品》和建设专委会网站:www.tcchina.org,及时报道行业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

(九)组织国内外同行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开拓国际市场;

(十)完成业务主管单位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入会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纺织印染助剂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纺织印染、助剂原材料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从事上述业务的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拥护本专委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并提出书面申请;

(四)诚信、守法经营。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向专委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由专委会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批即可入会;

(三)由专委会颁发会员单位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活动及服务的优先权;

(二)定期获赠《中国纺织化学品》刊物,优惠在网站上链接与发布信息,优惠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服务;

(三)具有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章程、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专委会安排的工作;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行业正常秩序,以诚信为本、注重商业道德;

(五)为网站及《中国纺织化学品》刊物提供行业动态、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会员单位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将予以除名。经专委会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批即可。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职责

第十三条  专委会设主任1名、秘书长1名、副主任15名以内

(一)主任、秘书长、副主任都必须是行业中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副主任人选从业经验必须达到5年以上,主任、秘书长人选从业经验必须达到10年以上,有专业功底和熟悉行业形势,并有清淅的发展思路,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组织能力和号召力;有足够时间和热情愿意为会员单位提供一些信息交流,业务合作等方面的支持服务。主任 、副主任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主任、秘书长人选来自于专委会副主任名单,并在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理事会议上得到通过。主任、秘书长只能连任两届。表现非常出色并在专委会主任会议获得通过,最多再连任一届(副主任没有任期时间限制)。主任、秘书长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其工作职务或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的,由主任或秘书长报请中国染料工业协会免除其职务;

(三)副主任人选来自于专委会会员单位,是该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单位、个人同时申请成为专委会的副主任单位、副主任,秘书长提名、主任审核、主任委员会通过即可。副主任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其工作职务或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的,由秘书长报请主任审核后,主任委员会通过即可免除其职务;

(四)依据会员单位及会员的品牌影响力、产品占有率、市场贡献度、对专委会工作的支持度等情况进行筛选,由专委会秘书处进行择优推荐副主任单位、副主任候选名单;

(五)主任、秘书长任期期满,由卸任主任、秘书长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一)执行主任会议决议;

(二)主持专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主任会议(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提名副主任、秘书长助理人选,交主任审批;

(六)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主任会议,由专委会秘书长负责,对上次主任会议决议的、事务性的工作进行汇报。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秘书长、5名以上副主任联名发起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专委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收入、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或地区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会议表决通过后向会员公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17日第二届第5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专委会。